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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山大综字〔2014〕4号)

发布时间:2021-08-04 编辑:徐慧 来源:

山东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山大综字〔2014〕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党政机构、群团组织、直属附属单位及学院、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涉及的接待对象主要范围包括:来校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出席会议的上级部门来宾;参加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的嘉宾;参加学校校部机关、科研院所检查、验收、评估等活动的嘉宾;合作单位(包括校董单位、兄弟高校等)的来访人员;各地市的来访人员等。对与学校无多大关系又没有实质内容的来访,学校原则上不安排接待。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外出人员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经批准后安排外出。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计划由学校办公室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他干部外出计划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遇有重大会议筹备、重要文稿起草等重要公务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外出。

第六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层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校内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全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八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九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党政机构、群团组织、直属附属单位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学院、科研机构等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学术交流中心下设的各酒店。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水果或花篮。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在学术交流中心下设的各酒店或各校区食堂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要使用大众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用餐标准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的规定,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酒水主要选用山东本地产品,费用不得超过菜金的20%。

第十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属学校接待的对象,由学校办公室联系安排接送车辆;各单位接待的对象,由接待单位自行联系安排接送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如有特殊要求,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六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接待审批单及接待清单(正反面打印)。出差人员报销费用须提供财务票据和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学术交流中心下设的各酒店及各校区食堂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接待场所,不得对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校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外出计划申报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各单位应当定期汇总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学校办公室、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备案。

第二十条 财务部负责对全校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委、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外事(含港澳台事务)接待规定,由国际事务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产业集团、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威海、青岛校区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开支标准报学校办公室、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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