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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山大综字〔2015〕27号)

发布时间:2021-08-04 编辑:徐慧 来源:

山东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山东大学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山大党字〔2013〕6号),严格执行中办发〔2013〕22号、教办厅〔2013〕8 号和山东省有关文件规定,本着进一步从严要求的原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执行公函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二条 公务接待活动坚持对口接待原则,分管来访事项的校领导如不能出席接待活动,应由本人协调其他领导代为接待,并报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知晓,所需接待经费由对口单位负责并列入预算保障。

第三条 一次公务接待活动,只可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标准不高于100元/人,饭菜量按就餐人数合理配备,精打细算,杜绝浪费。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用餐标准可上浮30%。

第四条 在公务接待活动中,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提供本地产低价位红酒或白酒,每瓶价格严格控制在100元以内。用餐人数5人以内的,可提供1瓶;5-10人的,可提供2瓶;10人以上的,可提供3瓶。《山东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山大综字〔2014〕4号)中 关于“酒水费用不得超过菜金的20%”规定不再实行。

第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不得提供香烟。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陪餐人数的规定,客人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 3 人;客人 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过客人数量的三分之一。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一律安排份饭,标准不超过 30 元/人。各单位安排加班餐,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同意,列出人员名单、人数和加班事由,用餐标准不超过30元/人。

第七条 公务接待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条 公务接待活动一般不承担客人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确因工作需要承担客人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的,须派出单位或接待单位在公函中明示,并事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院、科研机构等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公务接待活动一般安排在校内场所,确因工作需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在同城其它地点或异地进行接待(学院、科研机构等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用餐标准执行本《补充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公务接待活动费用要据实一次一结账,报销凭证包括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公函、发票、消费明细,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山东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山大综字〔2014〕4号)中“接待清单”不再实行,新版附后。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每年公布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预决算信息,各单位定期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国内公务接待具体事项,包括接待事由、接待人员、接待时间、接待场所、经费支出等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监督。

第十二条 在学校科研经费、项目经费等各类经费中支出接待费用,均应严格执行《山东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山东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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