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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山大财字〔2020〕17号)

发布时间:2021-08-04 编辑:徐慧 来源:

山东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报销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财厅〔2016〕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所、中心)、部(处)以及其他直属、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国内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和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因公出差包括行政差旅和业务差旅两种差旅类型。

行政差旅是指各单位出差人员使用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部处运行经费因公出差,包括校本部、青岛校区、威海校区、齐鲁医学院各相应部门(不包括从事教学科研活动为主的博物馆、图书馆、山东大学科技期刊社、《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文史哲》编辑部、工程训练中心、附属中小学、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

业务差旅是指各单位出差人员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因公出差。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差旅费报销审批制度。出差人员报销应填写山东大学差旅费结算单,行政差旅还应填写《山东大学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附件1)。差旅费报销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行政差旅费报销,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由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审批。 

(二)业务差旅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三)学校安排参加的培训、进修学习的差旅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或组织(人事)等职能部门审批。 

(四)调入学校或借调到上级主管部门工作的差旅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和人事部门共同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因公出差报告制度。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七条 出差人员对差旅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负责,各单位对本单位人员出差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类别

           交通工具

 

对应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1.院士及相当于院士的学者;
2.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公务舱

凭据报销 

二类

1.正高级职称人员;

2.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3.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符合一类乘坐交通工具等级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业务差旅可乘坐一类交通工具。

(三)确因工作需要,业务差旅可选择高于自身相应级别的交通工具,并按相应级别的上一级标准报销,报销时提供《特殊事项说明表》(附件2)。 

(四)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火车6小时以上的业务差旅,可选择自身相应级别上一级的交通工具。 

行政差旅人员按照级别应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的,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五)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部门认定为准。

第十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了交通费用的,须提供《特殊事项说明表》,据实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城市间交通费报销金额按当次往返路程合理估计或不高于出差目的地与驻地之间按规定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确定。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确因工作需要租车前往目的地的,报销时须提供注明用车起止日期、出发地和目的地的租车合同(协议)或用车单,据实凭据报销租车费发票。 

第十二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六条 学校参照国家有关文件,按照差旅类型制定分地区、分类别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业务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见《山东大学国内业务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附件3);行政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见《山东大学国内行政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附件4)。住宿费按照差旅类型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可据实凭据报销。

(一)住宿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上述信息,出差人员应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二)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可据实报销住宿费。交纳的会务费、资料费随差旅费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包干使用。发放基本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他地区均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二十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包干使用。发放基本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一)业务差旅,按基本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费,并可据实凭据报销往返常驻地、目的地至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间的市内交通费用。

(二)行政差旅,可选择按基本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费,或选择据实凭据报销往返当天的市内交通费用(含往返常驻地、目的地至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间等市内交通费用),不再领取当天的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定额包干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可以选择实行定额包干管理,定额包干内容包括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行程形成完整闭环、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在5天(含5天)以内的,出差人员可选择按差旅类型对应的基本标准定额包干。

第二十七条 以下因公出差不可选择住宿费定额包干:

(一)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因公出差; 

(二)因公出差行程中包含一校三地各校区; 

(三)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因公出差;

(四)参加会议、培训等因公出差时,对方单位承担住宿费。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报销差旅费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住宿费、机票费、会议注册费等费用应使用公务卡、汇款等方式结算,原则上学校不再预借差旅费。 

(二)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选择住宿费定额包干的,可不提供住宿费发票。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结算单。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必须连同当次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选择住宿费定额包干的,可不提供住宿费发票。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或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等,凭对方单位承担住宿费或城市间交通费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相关费用,发放相关补助。 

(二)未实行住宿费定额包干的下列情况,提供《特殊事项说明表》,可按规定标准据实凭据报销相关费用,发放相关补助。

1.提供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票据,无住宿费发票的; 

2.提供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的; 

3.只提供住宿费发票的。 

(三)出差人员提供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须提供《特殊事项说明表》,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相关费用,不发放相关补助。 

(四)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方式因公出差,提供《特殊事项说明表》,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住宿费,发放相关补助。

(五)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的,提供《特殊事项说明表》,据实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相关补助。 

第三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到济南远郊区县(济阳、平阴、长清、章丘、莱芜、商河等)出差且实际发生住宿、交通等费用的,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发补助。威海校区、青岛校区出差人员到相应远郊区县出差报销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租车前往目的地的,不发放用车期间(以用车起止日期为准)的市内交通费。

对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车辆出租单位及出差人员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报销时须提供邀请函,按以下情况对照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交流、访问,且须由我校承担差旅费的,可按对应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对应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个人原因前往其他城市的,需填写《特殊事项说明表》,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个人原因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对应标准予以一次性报销。 

第三十五条 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外派、驻京等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发生的差旅费,按如下情况报销: 

(一)学生使用实习经费参加实习实践活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学生使用其他经费参加教学科研活动、社会调研、学术会议、长期在外地协助科学研究等工作,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在限额内核定,在报销单上注明。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山大财字〔2016〕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大学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

2.特殊事项说明表 

3.山东大学国内业务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4.山东大学国内行政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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